环境保护科学
主办单位: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国际刊号:1004-6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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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与土壤污染整治

  一、土地污染的成因、形式和我国现状1、土壤污染的成因土壤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产生的污染物质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自净作用的速度,打破了污染物在自然环境中的自然动态平衡,使污染的积累过程占据优势,导致土壤环境正常功能的失调和土壤质量的下降;或者土壤生态发生明显变异,导致土壤微生物区系(种类、数量和活性)的变化,导致土壤酶活性的减少;同时,由于土壤环境中污染物的迁移转化,从而引起大气、水体和生物的污染,并通过食物链最终影响到人类的健康。”可以看出:土壤的污染是由两个方面的原因形成,一个是人为因素,发生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如不当使用农药等、以及其他人类活动中如工业污水流经的土地引起的土壤污染等;另一个就是自然因素所造成的污染,自然因素造成的土壤污染其因果关系和机理较为复杂,就我国农业用地的污染主要来自不当的农业种植方式如滥用农药、化肥等和工业污染所带来的土壤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和世界标准许可的范围。


  2、土壤污染的表现形式土壤污染主要分为土壤生态污染、重金属污染、农药污染等,在人们将注意力转向土壤污染时,关注农药、重金属、污水灌溉等造成的土壤污染,这本未可厚非,但是在土壤污染防治时应该着眼于更大范围,土壤污染、土地退化是土壤质量变化过程的不同方面,是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两个方面相互作用的结果,只有从大的视野考察问题才不可能陷入狭隘“就事论事”的局限。从目前大背景下分析,土壤污染是环境污染一个部分,而土壤污染由可分为在农业生产本身活动所引起的土壤污染和由其他原因产生的土壤污染如工业污水排放;土壤在生物圈中所处的特殊位置决定了土壤是最为容易受到污染的生态系统,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污染是以人为因素为主,在我国的河流中,82%的河流受到不同程度污染,我国的空气质量总体呈下降趋势,酸雨区范围不断扩大。从小区域上看,我国农村的小工厂、作坊和低水平的城镇化是土壤污染的直接原因之一。


  3、我国农业土壤污染的现状这里所说的土壤污染主要指由于重金属、农药、化肥以及利用污水灌溉所产生的污染,根据中科院生态所的孙铁珩院士介绍:从土壤的微观层面上看,目前我国受镉、砷、铬、铅等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近2000万公顷,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5;其中工业“三废”污染耕地1000万公顷,污水灌溉的农田面积已达330多万公顷。根据中科院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年来,广州近郊因为污水灌溉而污染农田2700公顷,因施用含污染物的底泥造成1333公顷的土壤被污染,污染面积占郊区耕地面积的46%。此外,我国的工矿区、城市也存在土壤污染问题。我国土壤污染到了非常严重的阶段。


  4、土壤污染的直接危害简单的说,土壤污染有三个方面的直接危害,土壤污染主要分为土壤生态污染、重金属污染、农药污染等,农作物、食品被污染的消息经常见诸于媒体,土壤污染已经严重地威胁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每年有大量的农产品出口到国外,而且大部分是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在防治土壤污染带来的危害方面有比较完整的法律、标准和检验手段,我国的农产品多次被检查不合格,客观上土壤污染是罪魁祸首。土壤生物污染,它可以将传染性病菌、病毒、虫卵带入土壤,危及植物和人类自身的安全,SARSE病毒和禽流感就可以通过这样的途径传播。土壤污染的另一个主要危害是对土壤本身,土壤污染导致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土壤结构破坏、理化性质发生变异,其直接后果是农产品产量下降、农产品受到污染。土壤在受到污染后,即使在人为干预的情况下,土壤污染的恢复需要很长的一个时间周期,有的甚至无法恢复,恢复的经济代价远远大于采取防止措施的代价。


  三、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一)我国土壤保护相关法律内容勾勒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内容,根据原则、保护对象、保护方法、政府职责和法律责任等将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内容合并如下:


  1、原则 农业法第6条明确规定:“国家坚持科教兴农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本内涵演绎在农业与土壤关系上,农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土壤为代价、不能损害下一代人在土壤方面的利益,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土壤这个自然基础、离不开农业生态系统中的土壤。


  2、农业 农业法规定:“本法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这个农业概念与我国传统的农业概念不同,我国传统农业一般仅指种植业,而不包括渔业、畜牧业、林业等。


  3、土壤 我国法律中没有使用土壤这个概念,我国农业法律和环境法律中大都称为土地或者农业用地、农村土地和耕地,《土地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2条则规定:“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农业法》第58条将土壤称为农用地,农用地的范围比耕地、农村土地更宽泛一些,反映出现代农业和土壤之间的关系。


  4、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 从法律法规的内容来看,我国土壤保护法律散见于各个法律法规之中,众所周知,我国很多环境法律按照环境要素、部门或者专业而制定的,归纳起来,主要与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的法律及其管理制度有:土地规划制度,要求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土地开发、耕地保护等规划;土地承包合同制,这是我国土地法律中重要的一项制度,我国《土地法》规定土地承包合同必须载明所承包土地的等级,承包人赋有保护土地质量的责任;“谁投资谁收益”制度,《草原法》第26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草原,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护草原投资建设者的合法权益。”将草原环境、土壤保护与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将土壤污染整治与收益直接结合起来;“谁污染谁负责”制度,这是我国环境法律的一个基本制度,让土壤污染者承担污染治理的费用。   (二)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缺失我国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方面基本上是空白,本文将相关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拼凑成一个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系统”,这个系统是支离破碎的,这些内容不是来自一个法律法规,不是来自一个法律部门的法律,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土壤污染防治法,根据我国农业、环境法律的立法序列,我国有《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土地复垦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法》,而没有土壤污染防治法或者土壤污染整治法,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农田保护与土壤污染防治均是目前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从较短的时间尺度上看,土壤污染对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更大,对农业发展造成的冲击更大,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深,土壤污染的状况将会越来越严重,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刻不容缓,世界许多发达国家重视土壤污染的整治,日本早在1970年就制定了《关于防止农业用地土壤污染的法律》,美国是饱受土壤污染之苦的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是环境法律的基本内容之一,令人欣慰的是,人大代表在今年人大会议上提出防治土壤污染的议案,土壤防治已经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开始了土壤污染整治的前期准备工作。再者,我国现行农业、环境法律法规系统性较差,环境法律概括性的规定多、操作性差,保护土地的环境法律很多,有国际环境法律如联合国的《防治荒漠化公约》,国内环境法律与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的法律很多,如前面提到的,土壤污染发生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在农业生态系统的管理之中,土壤污染的整治也必须在这个过程中实施,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防治、水土流失防治、土壤退化等各种法律的执行都与这个过程存在时间、空间上的联系,避免法律之间的冲突十分必要,整和、兼容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政府在土壤污染防治的职责1、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土壤污染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是由于工业排污、矿藏开发以及环境污染造成的土壤污染,本文将其称为外部污染;另一个则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由于农业生产方式不当而引起的土壤污染,成为内部污染;如果不加区分地将土壤污染防治的职责由主管部门或者生产者承担是不合理的。我国环境污染防治一般按照专业和综合部门划分,从我国目前的情况,土壤污染防治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履行,属于综合部门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职责应该集中于外部因素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我国《农业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治理,防治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对农业生态环境的污染。排放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给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者应当依法赔偿。”这一条规定应该成为政府履行其法定职责的依据,并可以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进一步细化。


  2、农业管理部门的职责 土壤污染的另一个原因是农业生产不合理而产生的,作为农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该承担这个责任,在环境哲学看来,环境污染都源于不合理的生产方式,因此,矫正不合理的农业生产方式、减少土壤污染是农业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另一方面,推广适合当地农业环境的、先进的农业生产模式才能根本上防止土壤,我国《农业法》第8章“农业资源与农业环境保护”共计10条从土地质量、转基因农作物、退耕还林、草原保护、小流域治理、环境污染防治、农药管理等方面有比较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应该在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具体化、规范化,尤其是农业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中职责与工作范围有待明确、确定。


  (二)利用市场机制整治土壤污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是整治土壤污染的基础性机制,将土壤污染治理与经济利益联系里起来,通过整治土壤污染并获取经济利益;将土地使用权或者承包经营权与经营者的经济利益和效益相与土壤污染的防治结合起来,长期以来,土壤污染的赔偿一般局限于对人身和农作物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将土壤污染整治、恢复的费用纳入赔偿范围。


  (三)划定土壤污染的区域土壤污染一般表现为区域性的污染,确定农业土壤污染的区域范围,土壤污染整治才能作到有的放矢,日本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值得借鉴,日本《土壤污染防治法》第3条规定:“都、道、府、县知事根据本区域内一定地区的某些农业用地土壤和在该农业用地生长的农作物等所含有的特定有害物质的种类和数量,可以把被认为是该农业用地的利用为起因,生产危害人体健康的农畜产品,或者被认为影响了该农田里农作物等的生长,或者被认为这些危害是明显的、符合以政令规定的要件的地区,作为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对策地区(以下称“对策地区”),予以指定。”我国人口密集、工业和农业相互交织在一起、同时也存在农业区域,划定区域、针对不同的农业区域、土壤内型和污染状况展开防止和整治是土壤污染防治的有效办法和步骤,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生态功能区划,土壤污染区域的确定应该象《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一样,根据土壤污染区域的污染问题、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系统结构、过程、格局的关系,确定土壤污染的主导因素和污染范围,确定土壤污染的空间范围就成为土壤污染防治关键环节。


  (四)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土壤污防治活动的关键性内容,是衡量土壤污染与否、污染程度、土壤质量的恢复的标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指“对污染物在土壤中的最大容许含量所做的新规定。一般以污染物和农药在作物体内的残流量超过卫生标准时的土壤污染物含量来表示。”目前使用的土壤环境标准是1995年颁布的,但业内专家认为该标准过分强调统一,并不能满足我国土壤多样化特点,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差异巨大、种植的农作物各不相同,各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处在不同的阶段。应当建立以地方标准为主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定期修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使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


  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土壤污染是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土壤污染将危及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最近我国部分地区爆发的区域性污染事件从则面反映出土壤污染严重性,将土壤污染的整治纳入法律治理的轨道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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